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
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依上所述,貴公司雖然認同應補繳該筆銷項稅額、也願意補繳,但另一間公司並未於應拿進項發票的當期拿到發票,所以即使日後拿到發票,也不能將該筆進項稅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違章補開之統一發票和抵聯不作憑證)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貴公司漏開發票係屬違章,因此補開之統一發票不得做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