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無論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予下一代,應先考量個人財產多寡、繼承人人數等各種情況,在此僅提供相關稅賦法令供您參考: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若此時規劃為贈與,若於兩年內往生,則因贈與繳交之贈與稅有可能僅能部分扣抵遺產稅。2.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若是贈與需按一般稅率20%、30%、40%核課。3.契稅:贈與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核課,繼承免徵。4.至於賣屋時點,則要考慮房地合一制的問題,若在1年內出售需繳納45%的稅,1年以上,未逾2年稅率亦高達35%。綜上,建議您們就整體情況諮詢專業會計師,透過試算方能得到更完整的答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因令尊年邁且住院昏迷中,其個人之行為能力目前存在不確定狀態,欲進行之贈與或買賣行為,在法律上有爭議,且正如陳會計師所分析在稅法上並無實益(可能多繳贈與稅),故宜靜觀其變。另因土地係與建設公司採合建分屋方式,目前尚未交屋,未來實際辦理交屋過戶之時,可能是為令尊之財產抑或遺產,亦存在不確定性,視事實發生時再處理即可。至於賣屋的時間點在建設公司交屋前還是交屋後的問題,除應考慮前述令尊目前之行為能力外,如在建設公司交屋前賣屋為權利買賣(房屋尚未完成過戶),如在建設公司交屋後賣屋為不動產買賣,二者分屬不同所得性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令尊年邁且住院昏迷中,所詢合建分屋尚未交屋之房子(市價上億),就繼承舆贈與方式比較,何者較能節税?依所述現況,建議以不變應萬變較妥。理由1.税務上認定合建分屋以地易屋之標的價值相同。2.標的價值相同所計算之遺產税額,較贈與税減輕。3.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的財產,仍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果如此將缺乏節税實益,標地價值-億元之贈與,反而徒增375萬元税負。至於所詢賣屋時點,正常情形應在合建完成以地易屋擁有房屋產權後再賣;交屋前之交易標的,只是地主的易屋權利,除非事前許諾建設公司不受約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