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無論以何種方式移轉財產予下一代,應先考量個人財產多寡、繼承人人數等各種情況,在此僅提供相關稅賦法令供您參考: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若此時規劃為贈與,若於兩年內往生,則因贈與繳交之贈與稅有可能僅能部分扣抵遺產稅。2.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若是贈與需按一般稅率20%、30%、40%核課。3.契稅:贈與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核課,繼承免徵。4.至於賣屋時點,則要考慮房地合一制的問題,若在1年內出售需繳納45%的稅,1年以上,未逾2年稅率亦高達35%。綜上,建議您們就整體情況諮詢專業會計師,透過試算方能得到更完整的答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應如何操作為宜,依據上述規定內容,仍需考量財產持有人現在的身體狀況,再作考量。
但在考慮稅務問題前,因問題中述及財產持有人因病住院昏迷中,是否有能力處分財產,建議應行考慮,免得日後有不必要的爭議發生。詳細情形,也以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