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負責人在台灣有戶籍(應該也有健保),且有營利事業,表示其生活重心仍在台灣,故應比照一般民眾方式扣繳申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其公司負責人情況符合居住者其中之一的認定標準: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股東之盈餘分配應屬股利之扣繳, 在元月份要申報股利扣繳申報, 若有申報錯誤, 建議至國稅局為更正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兩種。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認定原則如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因此,就您的情況,應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但若是盈餘分配予國內股東應無扣繳之問題。另,若扣繳金額錯誤建議還是要去辦理更正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