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銀錢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係屬財務上的調度運作,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相對的一方若為營業人,其支付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由於中租迪和並非銀行,故不可從事單純之融資業務,若以同業往來方式短期融資予公司,其利息應依規定扣繳。而在一般實務上,中租皆會以售後租回方式繞過法律處理這類融資。因此,若公司取得中租以借款名義取得之利息發票,可能仍會有需要扣繳之疑慮,至於收到利息之分錄,由於此非售後租回,進項稅額無法扣抵,因此可將利息與進項稅額依直接列入利息支出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貴公司收到中租公司開立非售後租回之三聯式利息發票,如何分錄問題,應先辨明雙方合約內容及交易標的。如單純是借款利息,則中租可能有違法(公司法及銀行法)之嫌,且其進項税額也不能扣抵。如實質為售後買(租)回契約,則雙方須互開發票(其進項税額可以扣抵),應避免僅由中租開立利息收入發票變相操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