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符合下列標準者,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一、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標準:該營利事業108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二、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一)該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107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二)UPE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UPE送交國別報告(即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以下簡稱SPE),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3、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107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4、該營利事業當年度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之標準(即108年度收入總額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綜上,貴公司營收未達30億元,因此同時符合免送國別報告及集團主黨報告之標準。另,關於母公司是否送交國別報告,還請自行詢問母公司財務部門方能得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