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股東往來轉增資,依據相關法令之規定,將原本屬負債性質之股東往來,轉列為公司的股份,實務上稱之為債權轉增資,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第272條的限制,故貴企業各認購順位之人有意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時,公司必須要另行召開一次董事會來決議抵充之數額,始符合法令相關規定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第1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股東得以貨幣債權抵繳股款,至其抵繳之數額依同法第156條之規定需經董事會通過,而公司收足股款後,自依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等相關規定,檢附登記文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本部93年4月1日商字第09302044230號)。如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另依公司法第274條第2項:「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之規定辦理。<公司法§13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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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公司申請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將相關文件送交會計師查核。其中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