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公司109年2月收到購買貨車退稅,依財政部 109.07.09. 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解釋,不宜列為「其他收入」,而應於109年將該貨車之成本減列,其處理方式即貸記「運輸設備」,並列為該貨車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於核退年度起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重新計提折舊。兹摘錄第52條請參考:「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解釋令的意思是,貨物稅退稅應於申請年度列帳,若原科目入資產,則做為資產減項,若原科目入費用,而列費用年度與申請年度為同一年,則列費用減項,若申請年度為次一年,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因為費用已於前一年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