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可基於委任關係,依民法第 540 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及第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之規定,要求記帳士負責為更正申報,如未經公司許諾而盗刻印章擅自申報而損害公司權益,也可依刑法第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責任,所以記帳士不敢置之不理,雙方再接洽當能平和善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記帳士法第 17 條,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第 18 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
任。以上法條提供您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無論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申報義務人均為營業人,因此申報給國稅局的內容均為營業人申報之資料,當然需要公司確認。果如您所述,記帳士申報的內容完全沒有經過公司(委託人)確認,且錯誤百出,此係委託關係之責任問題,貴公司除可要求受託人更正及終止委託外,如造成公司之損失,可要求受託人負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法規上並沒有要求公司簽名(審核是申報義務人應自行辦理的工作),而採網路方式申報者,係以帳號與密碼辨識,書面申報則蓋用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