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建議草創初期, 受雇員工要投保勞健保, 因為仍會有未知的風險在, 甚可再加團體意外險保障, 勞保相關規定如下: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該等事業單位如自願參加勞保,應填寫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如營利事業單位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或相關登記、立案證照)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各式書表及證明文件均須備妥一式2份),送勞保局或健保局各轄區分局辦理,即可同時完成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之單位開戶手續,勞保局並自動將符合就業保險規定的被保險人同時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若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除了相關法令之罰則外,若員工遇到職災,公司負責人將會面臨更大的賠償。以下為相關之罰則:1.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從受僱之日起投保,則勞保局將會計算員工受僱日到實際投保日,或到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另依就保法第38條規定,則是按同樣的計算方式處以十倍的罰鍰。因此,只要員工薪資越高、受僱期間越長或影響的勞工人數越多,雇主所受到的罰鍰就有可能更高了。此外,法令也明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2.
健保的部分,依照健保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為員工投保,健保署除了會追繳保險費外,並將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的罰鍰。3.勞退提繳的部分,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又屆期未改善者,依勞退條例第4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總之,如果事業單位沒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可能就會面臨上述的行政處分,這還不包括其他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