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有關公司向銀行借款購置不動產之利息,於財務會計只有利息資本化,没有利息遞延,因此,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似宜解為税務上之帳外調整。所以貴公司因購置或建造不動產,如主張係自用,且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則在辦妥產權登記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列報為當期費用。但如專案申借係以購建不動產供出租使用之名義辦理,依事實該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項下,則其借款利息,應帳外調整改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借款所購入非屬固定資產, 應再區分過戶前或過戶後; 過戶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而過戶後的應以遞延費用方式處理。再者, 無論是以資本支出或以遞延費用方式處理, 皆須針對支出之利息依照土地及建築物比適當分攤予房屋及土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86/07/24台財稅第861908054號函)..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如有出租之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辦理(列為遞延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