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於107年修正後,增訂第228-1條: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若公司未修正章程改為每季或每半年度分配盈餘,則分配方式與以前年度分派盈餘方式相同,應依公司法第170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實務上依企業訂定之公司章程,該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分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二種類型。經濟部歷年函令,就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者,其因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經濟部101.6.28商10102268370號);或因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暨被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及註銷庫藏股調整保留盈餘(經濟部102.10.14商10202433490號);及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無論採用追溯或推延調整所產生之保留盈餘(經濟部105.12.7商10562137880號)等各類調整保留盈餘事項,咸認其調整之保留盈餘並未經過損益科目,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惟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變革,經濟部針對前揭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之基礎之相關函令是否合宜,經重新檢討研議後,於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核釋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之適用規定。依該函令之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之公司,應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亦可以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另公司過去年度依經濟部相關函令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