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提之問題收入金額與發票之差異, 主要係來自於支付手續費所致, 且交易關係應在於 貴公司與銷貨客戶之間, 因此須就與客戶交易金額認列收入及開立發票, 而所支付之手續費應屬營業所需, 須就此部分取具適當憑證。至少在資料上需要每一筆收入金額,相對的發票金額, 實際收款金額, 以及差異金額(即手續費)皆可互相勾稽, 以證明交易適當合理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代收代付之間無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2.代收代付之間有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3.貴公司之代收代付款項有手續費之差額,因此無法適用免開發票,應就代銷之產品開立時價之發票,並取得委託代銷人開立之進貨發票,手續費部分亦應另行開立手續費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