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個人以股作價之後,取得公司股東身分,之後公司配發股息的時候,個人取得股利所得。此部分尚不屬於最低稅負制範圍。
如您將所持有的股份出售,或是以股作價(類似將股份先出售,再以價金入股),此時具有出售股份的實質。如果該股份是有發行股票或集保者,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再計入最低稅負。如果是沒有發行股票者也沒有送集保者,因為不用負擔證券交易稅,所以要計入最低稅負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預告修正基本所得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自2021年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避免個人股東累積鉅額盈餘即將分配前將持有的股票賣給相關公司,將應稅的所得轉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無法落實租稅公平。因此,若個人將所持有之股票透過以股作價方式抵繳股款,則於法令生效後,因此所產生之所得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釋,公司發行新股,認購股東以股作價,用以抵繳股款之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如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因此,財政部預告將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順利修法通過,則110年起極可能須按該函釋報繳最低税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