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存貨轉供自用分錄(若無需開發票):借:費用或資產(視用途而定) 30萬 貸:存貨或進貨30萬。2.存貨轉供自用分錄(若需開發票):借:費用或資產(視用途而定) 30萬 借:進項稅額 1.5萬 貸:存貨或進貨30萬 貸:銷項稅額1.5萬。至於是否應開發票若不了解可再詢問。3.依所得稅法第37條,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因此,轉供自用其並非以進貨為目的,於計算交際費限額時應先減除。以您的例子,可計算交際費限額之進貨為70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存貨購入後部分轉供自用,貸方科目為存貨 2.進貨淨額100萬,當存貨轉供自用30萬後,該轉供自用部分已轉列相關使用科目(如文具用品,交際費等等..),故在計算交際費限額時,公司實際屬於供正常營運使用之進貨僅有70萬,故應以70萬做為交際費限額之計算基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