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税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税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因此如果企業報備停業期間為1.1-5.1,則停業期間為5個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0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財政部56.9.29台財稅第9692號令)因此,報備停業期間為1.1-5.1,停業期間為5個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得税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税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之規定,如報備停業期間為1.1-5.1,則計算營業月份為5個月,如報備停業期間為1.1-4.30.,則計算營業月份為4個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