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人士所得報帳注意事項
說明:
一、 依據勞動部 108 年 8 月 1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80130910 號函、所得稅法第 7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二、 配合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調升為 23,800 元,爰此,自該生效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外籍人士,企業申報所得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 35,700 元(基本工資之 1.5 倍)者,應扣繳 18%稅額;未超過 35,700 元者,則應扣繳 6%稅額。
三、 外籍人士得否以居住者身份扣繳所得稅,係以「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滿183 天為判斷標準,即 108 年度與 109 年度須分別計算,請勿以 108 年度已滿 183天,109 年度即逕予填寫已滿 183 天。
四、 申報 109 年度外籍人士所得時,需重新確認該外籍人士 109 年度(指 109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是否會滿 183 天,並依其身份適用之扣繳率標準扣繳稅額。(為確保境內居留滿 183 天,需依其護照出入境紀錄計算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2.配合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9年1月1日起調升為23,800元,爰此,自該生效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申報所得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5,700元(基本工資之1.5倍)者,應扣繳18%稅額;未超過35,700元者,則應扣繳6%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