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買賣業應以商品交付時作為銷貨收入認列時點,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則視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服務完成時, 換言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或服務已提供完畢為認列時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銷貨收入之會計入帳係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主要以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判斷,通常是將商品交付並經買方驗收完成時,即應認列銷貨收入。至於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發票(可能在預收貨款或出貨或買受人承認時)與交易習慣按月結算收款等,並不影響會計入帳,也不會有衝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十號第十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是於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時,認列銷貨收入,一般買賣業應以商品交付時作為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同時認列收入與應收帳款,至於其他行業,則需個別認定何時是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之時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