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固定資產對公司作帳而言,有兩個層面:一個是稅務方面,一個是管理面。
在稅務方面,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具有節省所得稅的效果,當固定資產提鑾折舊之後,也就是帳面金額已經為0,此時除帳已經沒有大問題。
在管理方面,也有可能固定資產提列完折舊之後,因為維護良好,所以仍然堪用,如果繼續使用的話,儘管稅務申報或甚至會計帳上已經除帳,公司仍要有一份管理帳,紀錄名稱、保管人、放置處所,甚至在固定資產旁邊設置一個保養紀錄表,持續記錄保養情形。固定資產管理帳部分,不需要有金額紀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固定資產已無金額可以提列折舊,而如果仍繼續使用,建議此種帳上固定資產淨值已為0的情形, 除財務帳上自財產目錄予以除列外, 仍應就該已除列而仍使用之資產予以以列帳控管, 以符合資產的管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固定資產提列至殘值後,其後續相關處理,依目前相關規定有:
1、續提折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可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直至將殘值提列至一元為止。舉例而言,已達攤提表耐用年限之電腦設備,如繼續使用,是可以推估續用年限為一年並留估一年殘值,也就是以原殘值的一半繼續提列折舊。在實務上有些企業將固定資產提列至殘值後,就忘記要再繼續估可續用年限並續提折舊。在多年後,才突然又開始續提折舊,或於虧損年度不予以提列折舊,而於獲利年度才提列之。此等情況易受國稅局主張前年度無續提折舊費用,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2、轉列報廢損失:折舊性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如無法繼續使用情況下,可以報廢方式處理,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帳列在「其他損失」項下。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或其他損失的減項,以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漏報所得而受罰。另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保存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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