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22條有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若之前未於勞動契約裡訂明,則貴公司若要用餐券抵薪資,實屬不合理。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除了吳顧問之回答,在此補充以實物取代薪水應注意事項:
1.需在勞動契約中明訂:薪水給付方式有改變,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在勞動契約中增補條款,也就是說要經過員工同意,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的意思,而員工如果對更改給薪方式有異議,雇主也不能單方面強迫調整方式或少給薪資。因此,雇主如果因特殊狀況需用餐券來補貼薪水,就必須在契約中說明因疫情造成營業虧損,迫不得已須用餐券抵扣部分薪資2個月等,並讓員工簽名。
2.計時人員不宜:根據勞動部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提及:「僱用部分工時人員,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因此員工如果是兼職、計時性質,約定給時薪的話,也不建議約定用實物來取代部分工資。
3.折算現金需合理:除了實物折算成現金的金額也要合理,補貼薪水的金額也需有上限而不是全部取代薪水給付(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函)。另外要注意的是,實物折算現金加上現金的總額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否則也是違反基本工資規定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勞基法§22Ⅱ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公司未經過員工同意就直接變更給薪的方式,違反了勞基法§22Ⅱ規定,可處2-100萬元罰鍰。另薪水原則上要發給現金,除非是有特別原因,才可以用「實物」方式當作部分薪資給付(勞基法§22Ⅰ),至於實物可以是餐券嗎?依勞基法§22Ⅰ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因此,若員工亦同意以餐券取代薪水,亦無不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