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增資其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換言之原為股東所持有,但應增資須變更登記轉為公司持有, 其會計帳需依公司持有意圖分類為會計科目之處理,公司持有股票後可以買賣, 若有處分損益或股利收入要記得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 156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因此,投資公司增資,股東以持有股票為對價取得公司新股,對投資公司而言,所取得股東之股票應依法轉讓為投資公司所有,於會計上屬於金融資產,應視公司持有意圖歸類為適當科目,因為投資公司資產,當然可以處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