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7號生物資產,農業產品指生物資產之收成品,自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應以收成點之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收成後企業應依第5號「存貨」準則之規定處理。因此,養菇業者收成之菇體與菇柄應以收成點之售價減相關出售成本作為存貨成本,而非以生產成本作為其存貨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以產量做為分攤基礎,則可能發生菇柄分攤過多成本,若以銷售額比例為分攤基礎,則可能發生菇體分攤過多生產成本,各有其優劣點,並無一致分攤標準,由於生產過程不可區分所致,若實在無法區分下,也可以較簡化之平均分攤(1:1)方式分攤;實際要使用何種方式分攤,則還需視何種方式最符合生產流程分攤成本之合理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