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於95年購入不動產,若以公司名義繼續持有,則可適用舊制,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後出售不動產,出售土地部分是免稅的,於申報營所稅時,將出售建物損益列為處分資產損益列報即可,適用之稅率為20%。若貴公司先將該不動產出售給股東,則公司出售時,可適用舊制,股東出售時,卻須適用新制,於持有1年內出售之稅率為45%,於持有2年內出售之稅率為35%,因此稅負遠較公司持有來得重。不過,由於都更合建分屋問題枝枝節節,亦非簡短詢問可釐清之事,建議貴公司可針對此個案之細節委託會計師做完整規劃以做出最有利之決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問問題涉及層面極廣,且須視個案資料才能作適當的建議,請將相關資料準備後,可就近洽詢執業之會計師。由於貴公司於95年購入不動產一棟透天厝,未來處分時可適用舊法,土地部分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如先將該不動產出售給股東,則公司出售時,可適用舊法,但股東取得後再與建商合建分屋,僅能適用新制。至於需繳那那些稅目及其稅額多少,均須視所選定的交易模式而有不同,可於諮詢時進一步委託會計師作規畫分析,估算出各項稅額,以供決策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