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顧問所產生的交通費,如係因執行公司指定工作而實支之出差車資等,應以「旅費」列支,如屬定額給付則帳列「薪資」,而不宜以「勞務費」處理。因專業人士以其技藝自力營生者稱之為執行業務,其報酬始能歸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公司係以交通費名義支給,則視為僱傭關係所衍生,不該認列為自力營生之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交通費不常發生屬單次性質分錄 , 實報實銷: 借:交通費或旅費 ,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
(2)若定時每月支付給顧問的交通補助(補助金額需要為扣繳或憑單實報實銷), 則分錄為:借:勞務費 ,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顧問所產生的交通費(如出差車資等)應如何列帳,端看與公司契約而定,若約定交通費檢據核銷,則如與公司業務有關, 可以列報為公司費用,分錄為借:交通費(或旅費) 貸:現金。若約定公司應給付顧問每月定額之交通補助,則屬顧問之執行業務所得,借:勞務費xxx 貸:現金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