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65430號函,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惟上開登記書須採1式3聯,第1聯報核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俾利稽徵機關查核有無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利用個人名義出售黃金、金飾珠寶情事;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3聯收據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三、上開登記書格式,每聯除應書立出售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外,亦須載明買受單位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於第2聯註記「僅限於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者使用」及「供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字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個人申報一時貿易資料之處理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利事業向上述營業人進貨時,皆可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做為記帳憑證。但若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的個人購買商品,則應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營利事業向非經常買賣之個人進貨時,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於每年單月份之十五日前向轄區稽徵所申報,並以第四聯收據聯作為記帳憑證;第三聯申報聯交銷售人按銷售金額百分之六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銷售物品時,應注意是否屬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之情形。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卻利用個人名義開立收據,作為買受人憑證,將依違反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應備文件:
1、如期辦理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
2、提示原訂購合約。
3、送貨簽收單明細。
4、收付貨款資金流程等資料,以證明確有交易之事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