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貴公司向銀行借款開立之保證票據即屬此類,因此無須列帳,只需在財務報表揭露:本公司因取得銀行融資額度保而開立之存出(應付)保證票據為xxxxxx 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公司因向銀行借款所開立給銀行的保證票據,可依您所作分錄「Dr.存出保證票據 XXX Cr.應付保證票據」處理,報表毋須按淨額表達。但該存出保證用之票據,如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也可不入帳,而僅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