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此即所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即為財務會計,而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調整即為稅務會計,稅務會計之目的為產生課稅所得,據以計算所得稅義務,因此並非公司實際之盈餘。綜上,貴公司帳上107年底為累積虧損1100萬,依公司法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即紅利,因此,公司自當將帳上累積虧損彌補完後才可分配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有關盈餘的分配應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處理, 在公司法規定之盈餘分配,係指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至於所提問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係以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 而非以依稅法自行調整後之盈餘數分配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