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與基金會因投資專案衍生之投資收益報税問題,應依相互間契約內容處理。1.推定基金會係基於增加收益而投資於貴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利,貴公司帳載依盈餘分配方式處理並填發股利憑單即可。2.推定貴公司係以受託人身分處理該投資專案,則應依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記帳,並於給付投資收益時以基金會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扣(免)繳税款及填發扣(免)繳憑單。3.推定基金會非貴公司股東,亦無信託投資關係,僅有依營利狀況定期捐献之諾成契約,則帳列「捐贈」費用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與基金會之前的投資專案內容不知為何?可否約略描述一下以便判斷此交易性質與權利義務等關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