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提供平台給個人個體戶寄賣商品,並幫忙整理、推廣銷售而收取佣金,此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之關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及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但是,貴公司合作對象為個人,非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因此,貴公司若依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無法取具營業人開立之進項發票,因此,可參考格子店之方式,格子商店店家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收取租金或收取受託代銷佣金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格子商店店家則須向稅捐機關,針對免辦營業登記寄賣人每兩個月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稅捐機關向承租格子店的課稅依據;但若寄賣人一年申報超過3次以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則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台業者,與寄賣業者合作模式,可分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第1種開立方式,由平台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寄賣業者再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平台業者,消費者將拿到1張發票。第2種方式,則由平台業者開立外送費發票給消費者,寄賣業者開立餐費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此開立方式,消費者會拿到2張發票。至於平台坐扣之佣金須開立發票給寄售業者,個體户之寄售業者銷售額達須依規定為税籍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