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 可能會有幾種可能, 一為對產品負擔瑕疵擔保; 另一為對產品負擔瑕疵擔保, 而所採的會計及稅務處理也不同。如 貴公司接單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營業稅法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如 貴公司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上述無論採何種交易型態, 建議銷貨應列表紀錄,並與進貨及佣金互相連結, 以證明收入已適當認列, 及減少日後稅務風險。至於有關稅務會計處理所需之憑證, 應以稅務要求證明該項支出所需之憑證, 如無法確認時可以諮詢所屬會計師, 否則在缺少憑證或憑證不適當的情況下, 有可能增加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經營三角貿易,貨物從大陸出口到美國,未經過台灣,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另帳務方面應以進銷方式處理。貨物向大陸購買,應取得國外發票(Invoice)及支付證明,若以地下匯兌方式處理資金流程,於國稅局調帳查核時將會面臨諸多挑戰,另大陸到美國之物流若直接包含在貨物價格內,若於Invoice內說明清楚並無問題,附上相關解釋函令如下:依財政部賦稅署 88/08/05 台稅二發第881933421 號函釋,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 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國內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已的名義向第三 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送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過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國內公司與國外公司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 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 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 貨處理。 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