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應依所銷售對象決定開立何種發票。
1. 銷售對象為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5%的稅額外加。
2. 銷售對象為非營業人,例如非營利組織、一般消費者與事務所等,應開立二聯式發票,營業稅額內含,如果向消費者要求額外加收5%的營業稅,例如原銷售額100元,外加5元營業稅,則所開立發票應該與所收現金105元相同,若非如此,則違反營業稅法規定。另一方面,要求外加5%營業稅的情況,可能招致消費者檢舉,一旦國稅局啟動追稅模式,往往讓公司損失慘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為了避免業者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索取發票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目的,日前總統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修正條文,已將「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明訂於法條中,且增訂處罰規定。營業稅法第48條之1,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
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