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民法第250條第1項對違約金有定義性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可知所謂違約金,指當事人在締約時,就契約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約定應以一定金額之給付,作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或處罰之承諾。由於貴公司與其他公司之企業借貸合約中並未提及違約金,自不得於對方未如期交付利息時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呆帳損失除從債權清償期起算屆滿2年,而債務人沒有還款外,尚需曾經債權人為催收行為,無論催收時點在債權清償期屆滿2年以後或在2年期間之內,均符合呆帳認列之構成要件,而發生認列呆帳之法律效果。至於違約金部分, 如 貴公司有損失, 則可以請求賠償, 但公司仍需帳列收入, 惟已無法收回之帳款, 違約金是否可以收回, 貴公司仍評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應備齊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合約中未提及違約處理方式,故建議除與律師討論合約問題外,不宜於每期加計違約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