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此係伙食費係酬勞員工性質之支出,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因此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貴公司取得之電子餐券及伙食費發票,若係酬勞員工之伙食費則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若是業務性質之餐費,則可備妥相關會議記錄等證明文件申報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設置在百貨公司專櫃,該專櫃人員在百貨公司的餐廳用餐的費用,由百貨公司餐廳開立發票,因非屬公司自行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範籌,應可作進項稅額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