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若公司為A一人獨資,淨額分配給ABC三人,BC兩人是否要另外申報個人所得稅,需視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而定,若未核備,則BC兩人不需另外申報個人所得稅,若已核備,則應按實際分配情形,申報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理論上而言, 獨資的盈餘分配只有A負責人須列入個人所得稅申報, 但BC有來自該獨資公司的所得, 則不論是以薪資名義或其他所得名義, 皆需列入個人所得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獨資商號年度之盈餘應全數分派給負責人,不會有分派給其他非負責人之情形,年度所有分派盈餘應全數納入A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