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年度有獲利時,應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若有尚盈餘,應先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再依股東會決議將餘額分配給股東,此即為股東之股利所得,股東應將此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應納所得稅繳納。因此,就股東來說,於公司階段需繳納20%之營所稅,於個人階段之股利所得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可扣除股利之8.5%之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金額為8萬元(約94.1萬元股利可抵減)。若股利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則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股東獲配的公司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或可以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上述8.5%抵減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可抵減稅額之規定。因此三人須申報所取得盈餘, 並選擇股利扣抵計算方式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年度有獲利時,會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後可再以稅後淨利,分派股利給股東,股利所得再依個人綜合所得稅率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