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存續期間, 若企業負責人因故死亡, 在申報遺產稅下, 其公司持股之股權淨值為其遺產範圍, 故需要計算出每股淨值,建議先向所屬國稅局, 新北市為北區國稅局, 找銷售稅課, 先了解公司目前營運狀況是營業中或是停業中, 另外再向所屬營所稅課請教說明情況, 國稅局免付費電話為0800-000321, 需轉所屬管區國稅局, 必要時需要辦理清決算申報或營所稅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註: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準此,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程序。前述有解散事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應進行清算,未依法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如有應繳納之各項稅捐,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時,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於滯納期滿移送強制執行,另公司欠繳稅款達200萬元以上者,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之對象,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或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對象。因此,公司97年被主管機關廢止,若未辦理清算,則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如有應繳納之各項稅捐將影響繼承人之權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