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您的問題將三件事混在一起了:
1. 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階段,在試用擴大書審的案件中,盈虧是不可以互抵的。
2. 是在申報未分配盈餘階段,此時的未分配盈餘是以帳上所記載上期的帳列損益來計算是否應該要要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而不是以擴大書審的損益數字來計算未分配盈餘稅。
3. 另外是要分配給股東的盈餘,此時也是以帳上所載的累計盈虧,及保留盈餘來計算是可以分配盈餘給股東。
4. 舉個較極端的例子,公司過去兩年都是虧損,但都採擴大書審申報,此為第一階段。之後計算未分配盈餘稅時,因為上期帳列是虧損,所以沒有分配也不用繳未分配盈餘稅,此為第二階段。然後,因為兩年都是虧損,所以保留盈餘為負數,當然也不用分配盈餘給股東。
5. 請特別注意,以上說明係刻意分段講解,而實際上,第二與第三階段是同時考量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採書審申報之案件,其盈虧不可以互抵。依規定108年度虧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該虧損金額始准列為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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