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因此,若員工因故須投保工會,其取得工會之勞健保收據於公司並非合法憑證,公司無法認列為費用。建議公司可補貼該員工此部分勞健保費,當然這部分應作為員工之薪資申報,如此既可作為公司費用又可幫員工支付勞健保,雖然可行,惟仍然違反了勞健保投保之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員工為公司正式員工,依勞工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不得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因此投保工會的保險費雖由公司支付,且工會出據收據證明,仍不可認列為公司的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不得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始可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因此貴公司的違規支出,無法認列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