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除陳會計師所回覆外,另提供可減除10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方法:企業自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倘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稅)。以上提供您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未分配盈餘加徵5%無免稅額規定,但如應納税額在300元以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免予移送執行。若107年有盈餘3萬沒分配,108年帳載虧損5萬,累計盈餘為負數,如108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申報107年之未分配盈餘時,該虧損金額方可列為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