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 42 條,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當受贈人為股東時,列為資本公積,當受贈人為非股東時,則列為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4條,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因此受贈收入於申報營利事業稅時可帳外調整減除。至於資產則依其剩餘耐用年限分年攤提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因此公司接受一台二手設備之贈與, 則需依公允價值入帳, 並依耐用年限提列折舊費用, 至於認列資本公積或收入, 則視該項贈與視來自於股東或非股東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冠羽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針對受贈資產是否入帳依金額是否重大判斷,若金額重大要入帳,相對科目則要依公允價值調整資本公積,若不入帳則不需要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