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其意指在做稅務申報計算土地免稅所得時,應將屬於土地之利息費用於收入項下減除,至於財務會計之分錄,則為借:利息費用 xxx 貸:遞延費用-利息 xxx。2.依108年...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條,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審核之規定,而建設公司係以提供資金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售出租為業者,即以不動產興建買賣為業,因此無法以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謹就所詢說明如下:1.所謂「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係指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得列「減項」即土地之成本費用,不是直接減計土地收入金額。2.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計算公式為:【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扣除不動產之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擴大書審純益率】。因此涉有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之五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3.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不能適用擴大書審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