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地價稅與房屋稅:建設公司購入營建土地辦妥過戶手續後,所發生之地價稅不會增加土地價值,且地價稅年年發生,並不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故建設公司持有已過戶營建用地所支付之地價稅,應以當期費用列帳,房屋稅亦應作為當期費用。2.土地增值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舊制)。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新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因此,若貴公司屬舊制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土地成本加項(借:待售土地,貸:銀行存款),據以計算土地處分損益。若屬新制,則應列為當期所得稅費用。3.購買土地支付之代書費:存貨之成本應為使存貨達到可售或可用於生產之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因此為購買土地所支付之代書費可作為土地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對於購買不動產於過戶前所支付各項費用,都可以作為不動產成本,因此代書費可以作為土地成本。另不動產持有期間之稅費,可以作為當期營業費用稅捐。所詢土地增值稅(賣方負擔),依目前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是作為所得稅費用,不歸屬在建及營業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