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採權益法持有A公司300,000股(持股比例50%)投資成本3,000,000元,認列投資利益400,000元,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150,000元。帳列採權益法之成本為3,250,000元。(3,000,000+400,000-150,000)-若打算出售100,000股,價款為1,300,000,則處分分錄應為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1,300,000,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083,333 貸: 採權益法認列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重分類 50,000 貸:處分投資損益 166,667
結帳分錄為:
借: 採權益法認列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重分類 50,000
貸: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 50,000
以上分錄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30條之規定,企業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減少,但持續使用權益法時,與該所有權權益減少有關而先前已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若於相關資產或負債處分時需重分類至損益,應將該利益或損失依減少比例重分類至損益,作為重分類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持有A公司300,000股,持股比例50%,最近擬出售100,000股,持股比例降為33.33%,除非有證據顯示貴公司對A公司無重大影響者外,依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規範,無論出售前後均應採權益法。依所述貴公司投資成本3,000,000元,認列投資利益400,000元,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150,000元,帳列採權益法之成本為3,250,000元,其中「其他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失150,000元」如何認列似有疑義?惟假設該投資採權益法帳列成本為3,250,000元,則出售100,000股,價款為1,300,000元,其分錄為借:現金或銀行存款1,300,000,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1,083,333 處分投資損益216,667,以上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