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首先,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而出售土地即為第八條第一項所規範。而在計算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因此,若貴公司當年之免稅所得僅有出售土地項目,則依公式計算出來不得扣抵比例即為0,雖然如此,但還是必須依規定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