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成立國外維修站,在當地聘用外國人提供維修服務(勞務),其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故在查核準則74條之限度內報支之旅費並非屬於薪資,不需扣繳。2.國外員工為外國人,不用來台報告,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無需扣繳。台財稅第37273號: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附上法規連結供您參考。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0237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成立國外維修站,在當地聘用外國人提供維修服務(勞務),且無須返回公司報告或在台提供勞務,則該等外籍員工薪資非屬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來源,即不適用(免)扣繳及其申報規定。又公司支付員工差旅費,除非給付超過限額部分須列入薪資(僅限於所得稅申報實支帳外調整)外,並不屬於薪資範圍,自無所得扣繳之問題,而國外員工亦一體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