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由於當事人非為我國租稅居民,所得發生地在境外,屬於境外所得。
境內外所得已所得發生地為主,而非支付人屬於我國人或我國公司為主。
貴公司所詢支付國外人員在國外工作所得,非屬我國課稅範圍,故無需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其參考法源如下: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支付國外各項費用皆應先行扣繳所得稅,各項費用扣繳標請參考下列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2)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 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3)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4)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5)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9)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 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而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至於貴 公司於國外聘請外國籍員工支付之薪資是否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呢?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可供您參考:...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受僱於信統公司,視情形需要應於本國境內及境外提供勞務,雖然提供勞務之行為,並非全部在本國境內進行且完成,但齋藤博等3人為因應日本業務需要,聘僱於當地從事業務擴展、售後服務、品質改善及馬達改良設計與研發等工作,並於當地設立辦事處據點以利聯絡,該3人須不定期回臺灣報告在日本業務擴展及工作執行情形,其勞務提供之行為始得完成,亦即其在日本勞務之提供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後續加以補充後,其勞務提供之事實始得完成,尚無從依境內、境外貢獻程度劃分其各別之所得,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該3名日本員工於94年間受僱於信統公司,自中華民國境內雇主取得之薪資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另外,若國外員工工作地均在國外,並無須回國,則可適用財政部69.9.4. 臺財稅第37409號函釋:「本部六十三年十月三臺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三號函釋:『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報酬始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無須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