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3, 除需注意填寫格式外亦需留意申請年限及應備文件,提供參考。
第 23-3 條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
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
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除了22-1項填寫150萬,尚須填寫A30頁及A10-1頁,另尚需新增與付款皆在108年度(或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才可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