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投資方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損失,原則上應以長期股權投資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除非投資方另外負有承擔進-步損失份額義務(譬如有代償法定義務)始可認列為負債。而税務上認定之投資損失,係以實現者為限,如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不予認定。因此被投資事業囿於公司法第211條規定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後,股權始有可能歸零,於減資彌補虧損、依比例計算損失時,帳載股權實值存在,不該被除列也不該為負數。故以尚未實現之所謂將來會轉虧為盈即可認列超過投資成本之超額投資損失,似欠允當且欠缺合法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關於Q1諮詢台北國稅總局所得回覆是:投資公司需提供被投資者能轉虧為盈之證據, 則建議需進一步請教所屬轄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審查人員, 有關證據為那些? 例如專利或核心技術或.... 會依所轉投資事業經營業務而有所不同。關於Q2若繼續認列投資超額損失, 則在稅務查核上會面臨稅務審查剔除,補稅加罰款之稅務風險,建議可由企業請求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專業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