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損失,已超過最初投資成本, 可以從幾個面向觀察,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 如投資損失大於投資帳面金額時, 原則應停止認列進一步損失; 例外則在公司已發生或推定義務, 或已代被投資公司支付款項範圍內, 始能額外認列損失及負債。另外在稅務處理上,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因此建議考量上述可以繼續認列投資損失的情況, 貴公司是否符合; 至於被投資公司損失是否可以在稅務上認列, 則需以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的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關於Q1諮詢台北國稅總局所得回覆是:投資公司需提供被投資者能轉虧為盈之證據, 則建議需進一步請教所屬轄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審查人員, 有關證據為那些? 例如專利或核心技術或.... 會依所轉投資事業經營業務而有所不同。關於Q2若繼續認列投資超額損失, 則在稅務查核上會面臨稅務審查剔除,補稅加罰款之稅務風險,建議可由企業請求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專業建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