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就問題所陳,比較像是協助國外廠商在FB上辦理行銷而依銷售狀況收取佣金,此時最好檢具雙方合約書,以供國稅局調帳詢問時參考。
如果合約內容是要貴公司負責商品安全與售後服務,則屬於貴公司承擔銷售風險,雖然是國外廠商直接出貨給顧客,貴公司仍然要以一般進銷方式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既然是國內公司在fb銷售商品,卻由國外公司開發票給客人,在稅法上就可能面臨銷售主體的認定問題,如欲主張國內公司僅是仲介買賣商機而收取佣金,宜將雙方所訂契約內容先與稅務機關討論,可被認定為勞務提供而非銷售貨物。否則如被認定是國內公司向國外公司進貨(或進口)貨物再銷售給客人時,則應由國內公司開立銷貨發票給客人,而國外公司之台灣倉庫開立銷貨發票給國內公司,或由國內公司以進口方式向國外公司進貨,使合乎稅法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